《数据出境》单独同意条款
最近更新日期:2026年7月17日 | 生效日期:2026年7月17日
五、数据出境(跨境传输)专章
由于本平台使用海外云服务提供商,您的部分个人信息可能被传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处理。 我们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“个保法”)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、 以及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》的要求履行告知与单独同意义务。具体跨境传输情况如下:
| 境外接收方 | 所在国家/地区 | 传输的个人信息 | 处理目的 | 合规路径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Neon PostgreSQL | 新加坡 | 用户注册信息、产品数据 | 用户注册信息与产品数据的存储及管理 | 标准合同(备案中) |
| Vercel Inc. | 美国(全球CDN节点) | 网页缓存数据(可能含IP地址等) | 网站部署与全球访问加速 | 标准合同(备案中) |
| Resend Inc. | 美国 | 用户邮箱地址(邮件发送) | 注册验证邮件、密码重置邮件发送 | 标准合同(备案中)/ 计划替换为国内服务 |
| 阿里云OSS(图片存储) | 中国(北京) | 用户上传的农机图片 | 图片存储与CDN加速 | 境内存储,不涉及出境 |
单独同意说明(依据个保法第三十九条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, 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处理目的、处理方式、个人信息的种类, 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,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。
为此,您在注册账号或补全资料(邮箱、公司、国家等)时,本平台会通过独立的勾选项, 就“个人信息出境”这一事项单独取得您的同意。未经您的单独同意,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至上述境外接收方。 您有权随时撤回该单独同意;撤回后我们将停止相关跨境传输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,或为履行您所要求的合同所必需的情形除外)。
我们正在依据个保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,通过签订网信办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的方式 完成跨境传输合规程序。在标准合同备案完成前,我们已要求各境外接收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。
本条款摘自《隐私政策》第五章“数据出境(跨境传输)专章”,应与《隐私政策》正文配合阅读。 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石家庄神雕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。
